关于邮政企业法人登记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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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斌[1] 

机构地区:[1]西安邮电学院

出  处:《邮政研究》1992年第1期26-28,共3页Studies on Posts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包括全民所有制在内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为了贯彻执行本条例,加强通信行业管理,整顿通信秩序,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邮电通信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在这里邮电通信系统企业是指邮电部所属的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生产邮电通信系统专用产品的公司和企业,以及邮电部直属的其他公司或企业。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就邮政企业的法人登记问题作一些理论上的探讨。

关 键 词:法人登记 邮政业务 邮电通信 事业单位法人 专用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 通信事业 没收非法所得 独立核算 行业管理 

分 类 号:F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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