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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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宏伟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2年第11期30-31,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当公民提起民事诉讼时,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发生分离时,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意见不尽一致。笔者就此谈一些看法。

关 键 词: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 司法实践 当事人诉讼 十二条 民事案件 户籍所在地 基层法院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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