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海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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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希舟[1]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2年第2期35-36,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1989年9月12日,原告福州市福峡茶厂与被告福州港务局马尾港务公司签定了集装箱水路运输茉莉花茶叶合同。茶叶共12吨,为“春风”、“超特”、“特级”三种,价值361,630元,收货人是青岛市茶叶集团公司(下称茶叶公司)。

关 键 词:海事法院 水路运输 茶叶公司 港务公司 经济合同法 铅封交接 后厂 差额部分 “春风” 离港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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