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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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本浪 

机构地区:[1]浙江省台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2年第9期20-21,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这是我国立法对处理夫妻债务问题的原则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关 键 词: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 离婚案件 债务问题 夫妻人身关系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感情破裂 个人财产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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