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番禺南沙港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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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务院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1期18-18,共1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开设南沙对外轮开放口岸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开放广东省番禺县南沙港口岸。先用我国籍船舶开辟至香港的客运航线,待港口货运码头设施具备条件后,再考虑对外国籍船舶开放。二、同意南沙港口岸设置有关检查检验机构。卫检、动植检、港监的编制暂不定,其人员由各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内部调剂不了的可从地方党政机关超编人员中调剂,调剂数量分别控制在卫检二十人、动植检十四人、港监六人以内。海关编制暂定八十人,由海关总署在核定的海关系统编制总数内调剂。边检编制暂定三十人。商检人员暂不考虑,

关 键 词:沙港 广东番禺 检验机构 植检 货运码头 可从 开办费 生活用房 检验人员 领导小组 

分 类 号:D62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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