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动植物检疫的范围  

作  者:薛光华 郭永平[2] 

机构地区:[1]乌鲁木齐动植物检疫所 [2]中科院新疆生物土壤沙漠研究所

出  处:《新疆农业科技》1992年第5期39-39,共2页Xinjiang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这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适当借鉴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从6个方面规定了动植物检疫的范围:1、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2、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3、入境旅客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4、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5、过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6、来自动植物疫区的飞机、船舶、火车等运输工具。

关 键 词:动植物检疫 外国法律 动植物产品 入境旅客 运输工具 进出境货物 初级加工 非机动车辆 检疫范围 动植物病原体 

分 类 号:S[农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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