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自治实践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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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忠宽 

机构地区:[1]中共河南省驻马店地委

出  处:《乡镇论坛》1992年第11期23-23,共1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建国以来国家制定的第一部保护广大农民利益的基本大法。贯彻执行这部法律,对于调动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自1988年8月以来,我区先后在1936个村,占全区村委会总数的70%,贯彻实施了《村委会组织法》,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通过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和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较好地解决了农村出现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矛盾,调动了村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通过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原来村委会班子不健全的健全了,不干工作的调整了,不团结的团结了。

关 键 词:精神文明建设 基本大法 两个文明建设 经济发展 村务管理 组织建设 民主监督制度 示范活动 小康村 公益事业 

分 类 号:D67[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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