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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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陆一 张锦林 王春山 

出  处:《中国财政》1992年第11期21-22,共2页China State Financ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有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纳税人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根据这个原则,从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到1988年底,郑州市采取的主要办法是:财政部门派人到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办公,见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后。

关 键 词:耕地占用税 土地管理部门 联合办公 土地部门 土地使用证 纳税通知 免税范围 征用土地 征税范围 税款入库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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