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在保险理赔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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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培根 

机构地区:[1]保险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出  处:《浙江金融》1992年第4期49-49,共1页Zhejiang Finance

摘  要:“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否县有法律效力,它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工作存在着什么关系.保险人应该如何对待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协议书”,这些问题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笔者就此谈一些自己的浅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等都有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交通管理职能,并负责对在城乡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辆所发生的各种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

关 键 词:保险理赔 机动车辆 第三者责任保险 理赔工作 调解协议书 民事诉讼法 保险责任范围 交通管理 损害赔偿 管理职能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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