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原件与复制件的凭证作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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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江 

出  处:《浙江档案》1992年第3期16-16,共1页Zhejiang Archives

摘  要:档案的凭证价值来源于档案的原生性,档案的原生性是内容与载体相结合的完整意义上的原生性。理论而言,任何失却内容或载体任一方面原生性的“档案”,由于其原生性的丧失,已不是原有意义上的档案,因而凭证价值亦不复存在。现实需要(外借服务、提供证明、原件寿命有限等)促使档案复制件通过法律赋予的形式取得了法律凭证效力。这种凭证效力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档案复制品本身具备凭证作用。同样两份复制件,档案部门盖章与否,效力迥异,而其所反映的内容可以完全相同。复制件的凭证效力,

关 键 词:复制件 凭证作用 原生性 档案复制品 凭证价值 法律凭证 档案内容 外借服务 原有意义 通过法律 

分 类 号:G27[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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