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第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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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出  处:《语文建设》1991年第10期2-3,共2页

摘  要:近年来,各界人士对社会用字的严重混乱现象不断提出批评。不少有识之士建议,为促进和保证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应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采取切实的行政措施,制订必要的法规,将社会用字的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为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共同起草了《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用字最主要的领域——新闻出版行业的文字使用范围,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订了行政处罚措施。此《规定》已在小范围内征求过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第三稿在本刊刊登,以供研究和讨论。欢迎读者对此发表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与本刊编辑部联系,也可直接向国家语委文字应用管理司反映。(国家语委地址:北京朝阳门内南小街51号邮政编码:100010)

关 键 词:社会用字 国家语委 使用管理规定 语言文字 新闻出版行业 《简化字总表》 应用管理 行政措施 出版行政管理 传承字 

分 类 号:H19[语言文字—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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