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质量否决权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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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卫平 

机构地区:[1]江西省宜春地区邮电局

出  处:《通信企业管理》1991年第2期21-22,共2页C-Enterprise Management

摘  要:我局在深化TQC的过程中,在总结原来考核办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推行了“一定四挂”实施质量否决权系列考核办法,即用通信质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平均系数否决法为主体,坚持对关键性质量项目进行完全否决以及坚持以工作质量确保通信服务质量的系列经济考核办法,两年来的实践表明,这套系列考核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实行“一定四挂”质量否决权的基本原则首先,坚持质量和质量管理具备最终否决权,是“一定四挂”的先决条件。1986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上具有否决权”。“一定四挂”正是贯彻了国务院的这一精神,规定:“质量和质量管理在科室、职工奖金分配、评选先进、局质量管理奖、干部聘用、工资调整、转正定级等方面具有最终否决权”,并相应制定了质量奖惩标准。例如:“质量和质量管理系数年累计平均值低于1.03者。

关 键 词:质量否决权 质量管理奖 通信服务质量 奖金分配 全面质量管理 考核办法 职工工资 通信质量 质量奖惩 产品质量 

分 类 号:F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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