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要适度——对新闻纠纷指控思考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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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泰志 

出  处:《新闻知识》1991年第10期38-39,共2页News Research

摘  要:既然诽谤指控主要的保护范围是公民个人及法人组织的名誉,而且应把它放在能够进一步推进整个国家民主生活进程这个大前提下来加以考虑,那在给予被告以惩罚时就应很好地注意掌握分寸,防止在旧观念影响下惩罚过重。当今时代,各种新观念、新学说和新的科技成果争相涌现。在此情况之下,除一些滥用法律罪名或使用侮辱性词句的报道内容之外,对其它一些由于看法不同而引起的指控,特别是对某个别有用心的人为投某个公职人员或社会知名人士之所好,而对某一事态。

关 键 词:侮辱性 法人组织 公职人员 侵犯名誉权 社会知名人士 掌握分寸 新学说 保护范围 庭外和解 情节特别恶劣 

分 类 号:G210[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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