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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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永福 黄爱娣 

机构地区:[1]工行三明市分行 [2]工行三明市列东营业部

出  处:《福建金融》1991年第9期56-57,共2页Fujian Finance

摘  要: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是银行为解决贷款资金营运风险所采取的一种刚性信用机制。由于国有资产产权的特殊性,办理抵押贷款有一定困难,业务发展缓慢,主要受三方面制约。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缺乏财产处理权。处理权是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处理等四项权能的核心。抵押贷款要求“借款方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因此,可以认为财产处理权是抵押贷款的核心。《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表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有资产有经营管理权,没有所有权,不具有对国有资产处理的权力,故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未取得财产处理权时,不能成为抵押贷款的主体、这就限制了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

关 键 词:抵押贷款 全民所有制企业 贷款担保 借款方 国有资产产权 财产处理 经营管理权 信用机制 清偿债务 流动资金贷款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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