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一词改称“文件”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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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绍华[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出  处:《浙江档案》1991年第9期19-19,共1页Zhejiang Archives

摘  要:“文书”一词早在两汉时期的竹木简档案里已经出现,在文献里也有记载,如《汉书·刑法志》:“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这里的“文书”,指的是官府的公务文书。“文书”一词沿用至今,它不仅指公务文件,私人的契约等也叫文书,如歌剧《白毛女》中杨白劳说到喜儿的“卖身文书”。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无论是在根据地时期还是在建国后,在党的文书工作条例与办法中,习惯叫“文书”、“文件”;而政府系统的文书工作条例与办法中,则习惯叫“公文”、“文书”。

关 键 词:文书工作 公务文书 两汉时期 《白毛女》 刑法志 公文处理 竹木简 杨白劳 国家行政机关 司法文书 

分 类 号:G27[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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