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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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务院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1年第41期1444-1444,共1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开辟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请示》(内政发[1991]3号)和《关于开辟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补充报告》(内政发[199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开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二、同意呼和浩特航空口岸设置检查检验等机构。卫检的编制暂不定,所需人员从系统内部调剂,内部调剂解决不了的,可从地方党政机关超编人员中调剂解决。

关 键 词:航空口岸 可从 植检 开办费 生活用房 检验单位 编制内 领导小组 

分 类 号:D62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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