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治安行政案件中被侵害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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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翁子明[1] 

机构地区:[1]广州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1年第7期30-31,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本文所要论述的治安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扰乱了社会秩序,妨碍了公共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公安机关对侵害人予以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损失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关于此类案件中被侵害人的诉讼地位,法学界没有统一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侵害人的裁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关 键 词:侵害人 行政案件 诉讼地位 提起行政诉讼 从重处罚 人身权利 公私财产 具体行政行为 三人 赔偿损失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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