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人口定罪问题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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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必佑 

机构地区:[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1年第3期17-1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当前,拐卖人口案件出现了一些比较复杂的新情况,给定罪带来一定的困难。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 全面理解、正确掌握拐卖人口的犯罪特征。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采用利诱、欺骗、胁迫等手段,把人当成“商品”出卖的行为即构成拐卖人口罪。有种观点认为,是否具备非法牟利的目的不是拐卖人口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把人当成“商品”而买或卖即构成拐卖人口罪,对那些明知是被拐骗的妇女而收买为妻的亦应定拐卖人口罪。笔者认为不可。

关 键 词:拐卖人口罪 非法牟利 犯罪特征 犯罪分子 一般违法行为 干涉婚姻自由罪 犯罪目的 非法拘禁罪 欺骗手段 传授犯罪方法罪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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