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拾养弃婴而超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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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柯昌信 

机构地区:[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1年第3期34-35,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武汉市某厂职工李某夫妇(男49岁,女47岁)已生育了3个儿子。1985年5月12日,李妻在汉口航空路拾救了一弃婴(女,4个月),并将其抱回家中哺养。有关单位得知后,明确告诉其不符合收养子女的规定,劝其将女婴交社会福利部门抚养,或由当地政府安排给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收养。但经多次做工作,李夫妇二人坚持收养该女婴。为此。

关 键 词:养子女 行政案件 某夫妇 李夫 行政复议决定 社会福利 收养关系 行政违法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 非法收养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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