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不应追加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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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德 

机构地区:[1]湖南省株洲市郊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1年第3期35-36,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人民司法》1990年11期“案例研究”栏中,刊载了《此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一文。该案例是:×市中院二审判决,“将座落在×市×路207号6平方米小锅屋产权确认给甲(70岁)、乙(40岁)共同所有,每人各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甲对该房有暂时居住的权利。”1989年6月,甲死亡,其子丙搬进该房居住。乙向丙要房,丙以此房是其母生前使用的,自己有权继承为由不让该房。乙即于1989年8月以被告丙侵犯了自己对该房的所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让房。在诉讼中。

关 键 词:二审判决 诉讼地位 母生 诉讼标的 人民司法 民法通则 案例研究 市中 继承纠纷 民事法律关系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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