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县政府不应负过错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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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惠珍 

机构地区:[1]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1年第9期36-37,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人民司法》1991年第1期登载了潘久宏等撰写的《此案县政府应负过错连带责任》一文(以下简称《潘文》)。该文认为,县政府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故其担保合同无效,同时由于县政府的无效担保行为有过错,因此仍应对6万元欠款负过错连带还款的责任,笔者认为,《潘文》关于县政府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观点是正确的。

关 键 词:连带责任 担保合同 合同无效 无效保证 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 赔偿损失 人民司法 返还财产 主合同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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