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帐单不宜和会计凭证一起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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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明烨 

机构地区:[1]浙江省临海市财税局

出  处:《会计之友》1991年第6期19-19,共1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摘  要:《商业会计》1991年7月号刊载了《银行对帐单与会计凭证一起装订好》一文。文中提出“把对帐单及企业自编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在当月的会计凭征之后,一起装订”的观点。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一、银行送给企业的对帐单,以及企业自编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不是原始凭证,也不是记帐凭证,怎能和会计凭证装订在一起,显然名不正、言不顺。二、根据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挡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帐簿等的保管期限都不相同:企业会计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汇总凭证是十五年。

关 键 词:银行对帐单 企业会计 汇总凭证 商业会计 会计帐簿 保管期限 文中 装订成册 专业资料 工作效率 

分 类 号:F2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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