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致害责任属性探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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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春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0042

出  处:《兰州学刊》2013年第10期135-140,共6页

摘  要:种子不是初级农产品,是农业生产资料,属于《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其致害的一般情况是瑕疵担保责任,由《种子法》调整,该责任对合同关系的要求束缚了其发展,对合同关系抗辩的突破是其发展趋势;其致害的特殊情况是产品缺陷责任,由《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规范,该责任能够有效解决极少数情况下的种子致害纠纷,而一般情况的减产、绝收导致的经济损失无法通过侵权法获得赔偿。

关 键 词:种子致害 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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