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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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宇[1] 

机构地区:[1]七台河职业学院 黑龙江 七台河 154600

出  处:《经济视野》2013年第11期-,共1页Economic Vision

摘  要:近些年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成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焦点问题,大家对其调整范围各持己见,但基本共识已经达成,即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一种基本形式,是保证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保障。另外,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要根据市场缺陷范围而定,市场缺陷的实质是什么?即无法真正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无论是在微观经济领域、还是宏观经济领域都不能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的市场竞争性,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限制。本文不但确立了经济法调整范围的标准,针对当前争议大的法律调整问题也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 键 词:市场缺陷 经济法 调整对象 标准 范围 

分 类 号:F12[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DF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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