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坚持党领导司法的辩证关系——以刑事错案预防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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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建明[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唯实》2013年第10期67-69,共3页

摘  要:不时曝出的刑事错案让人们不得不思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如何有效预防错案的问题。预防错案必须针对错案原因入手,而刑事错案原因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错案预防对策的多元性和系统性。有些刑事错案的原因中包括地方党委(通常是通过政法委,下同)不恰当的案件协调因素在内,因为这种协调有时候客观上消解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功能,使本来可以避免或及时纠正的刑事错案未能避免或者未能及时纠正。刑事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而刑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也是应当坚持的宪法原则。于是,在预防刑事错案这个问题上,究竟如何处理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坚持地方党委对刑事司法工作领导的关系,成为令人纠结的难题。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一关系,刑事错案的预防效果必将受到制约。

关 键 词:司法权 党委 刑事司法机关 刑事司法工作 刑事 司法独立 错案预防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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