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劣种子质量责任还是说明缺陷产品责任——对品种说明与审定公告不一致被判赔偿损失案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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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合讲[1] 任晓东 

机构地区:[1]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菏泽274000 [2]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81

出  处:《中国种业》2013年第S1期22-23,共2页China Seed Industry

摘  要:《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对种子说明、咨询服务、种子包装、种子标签、种子广告和假劣种子的种子质量负责。在实践中,因使用种子发生的纠纷,绝大多数是种子说明、咨询服务、种子包装、种子标签、种子广告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因假劣种子引起的纠纷很少。种子经营者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已经有足够的认识。

关 键 词:假劣种子 种子标签 种子经营者 质量责任 种子法 缺陷产品 赔偿损失 种子使用者 产品责任 标签标注 

分 类 号:D92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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