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平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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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左超伟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00

出  处:《剑南文学(经典教苑)(下)》2013年第1期270-271,共2页

摘  要: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和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予以明文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我国人大《选举法》却规定,在分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时,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即"四分之一条款",这直接导致了农村人口不能和城市人口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废除人大《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实现城乡居民选举"同票同权"。这不仅是中国政治改革的一个突破性举措,让农民充分享受社会发展的一切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关 键 词:平等选举权 “四分之一条款” 新《选举法》 完善建议 

分 类 号:D621.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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