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应获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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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惠 

机构地区:[1]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新疆人大》2013年第4期38-39,共2页

摘  要:案情:2012年2月17日,王浩、张强在某房屋中介李梅的介绍下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王浩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小区房屋以525000元价格转让给张强。同时,李梅作为居间方、王浩作为卖方、张强作为买方,三方签订《定金合同书》一份,约定:本合同是居间方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利用自身房源信息、客户资源以及市场行业资源。

关 键 词:居间人 合同成立 房产转让 房源信息 房屋中介 居间费 人力资源 房屋买卖合同 居间合同 协议解除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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