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称谓之争:对象与客体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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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文聪[1,2]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交大法学》2013年第4期116-127,共12页SJTU 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自主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XNQ068)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目次一、对既有学说的梳理与分析二、权利有客体吗?三、事实与价值不分:将财产(权)视为"物"的历史结语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孔子〔1〕在中国民法学界,"对象"与"客体"之混用,可用一个"乱"字形容。有学者指出,客体与对象在日常表达或哲学范畴中只是称谓之别,实际上指涉同一事物,即均对应英文中的subject matter或object。〔2〕假定果然如此,则区分对象与客体毫无意义。但现实问题是。

关 键 词:民法体系 对象 客体 事实与价值二分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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