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做好活禽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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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农业部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2013年第12期10-10,共1页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农医发〔20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人感染H17N9禽流感病例发生后,农业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禽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8号),指导各地做好家禽调运监管工作,在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5月份,我部将H7N9禽流感防控调整为二类动物疫病管理(农业部第1950号公告)。近日,卫生计生委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禽流感防控工作,保护养禽业生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全国H7N9禽流感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同意,我部对活禽跨省调运监管政策进行如下调整。在实验室检测和风险评估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禽群,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允许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对跨省调运的种禽种雏,要严格执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

关 键 词:养禽业 禽流感防控 检疫合格证明 法定乙类传染病 流感监测 产地检疫 二类动物疫病 隔离观察 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卫生监督 

分 类 号:F32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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