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月份引产存活儿残疾的法医学鉴定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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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裴军昌[1] 郑建兵 殷永红[3] 

机构地区:[1]泰州市公安局刑科所,江苏泰州225300 [2]新疆建设兵团农七师公安局,新疆奎屯833200 [3]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江苏泰州225300

出  处:《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年第S1期147-147,共1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摘  要:患儿,男,4岁。不能站立,智力严重低下。家属认为医院在4年前对其母(时年35岁)引产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患儿活产,要求法院就医院当时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法医学鉴定。1案例资料据病历记载,徐某因"停经31+4周、发现胎儿畸形1天"于2009年10月21日入住某医院妇产科要求引产。院前B超提示单活胎、头位、羊水偏多。

关 键 词:法医临床学 引产 残疾 

分 类 号:D919[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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