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中的潜在风险应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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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蕾[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

出  处:《黑龙江金融》2013年第12期77-78,共2页Heilongjiang Finance

摘  要: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征信业历经十年之久终于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同时也意味着今后对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要求也将进一步提高。然而,基层央行在接到个人征信异议投诉时,发现多起客户提出异议申请,金融机构虽然承认客户异议的存在,但是不能给予客户正确答复和解决的现象。种种做法如果不予及时纠正,将有可能违背《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亟待重视。

关 键 词:个人征信 个人信用信息 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 个人信用报告 法律风险 扰乱金融秩序 征信机构 征信管理 代理融资 

分 类 号:F832.2[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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