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罪中的主观占有目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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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继圣[1,2] 

机构地区:[1]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中国石油大学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9期67-69,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作为一种典型的侵财型犯罪,敲诈勒索行为在实践中却具有很大的不典型性,这突出的体现在许多案件中,尽管行为人采取了威胁甚至暴力的手段强取了他人财物,但行为人要求他人给付财物则是出于某种真实存在的原因或理由,而主张的金钱数额又往往与客观损失数额极不匹配.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究竟是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还是在敲诈勒索,理论和实务上都存在极大分歧.基于观察和解决问题的视角不同,笔者将此类案件称为“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随着公民“极端”维权事件的不断出现,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敲诈勒索罪 主观方面 客观行为 本罪 侵犯财产罪 现犯罪 非法占有目的 社会行为 犯罪行为 主观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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