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他人共同骗取涉农补贴但未获利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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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秀娟 

机构地区:[1]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20期47-48,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12年期间,某市水产技术指导站(市农委下属事业单位)副站长肖某伙同陆某,利用其负责市辖区内高效设施渔业、循环水养殖工程等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审核、调查、验收工作(此工作由市农委委托)的职务便利,编造虚假“长江特种水产品健康、高效养殖配套技术示范推广”以及“长江江心岛优质河蟹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指示验收组成员将上述项目通过验收.截至案发,嫌疑人肖某帮助陆某骗取由市财政局拨付的高效农业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共计120余万元,但肖某未参与资金分配.经核查,该市涉农补贴存于市财政局专用账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根据申报材料对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给申报单位.

关 键 词:贪污罪 侵犯财产罪 滥用职权罪 渎职罪 诈骗罪 非法占为己有 构成要件 无身份者 财政补贴 涉农补贴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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