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犯罪的刑罚调整与罪名设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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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铁军 刘超捷[2] 

机构地区:[1]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中国矿业大学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23期63-65,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安全生产犯罪及其刑法治理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1BFX1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安全生产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虽然,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犯罪立法日臻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犯罪中的相关内容也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惩治和预防安全生产犯罪的作用.

关 键 词:过失犯罪 罪名 刑罚 普通过失 一般过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肇事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安全事故罪 刑罚配置 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领域 有期徒刑 刑事规范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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