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法律实施的法理问题——以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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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金荣[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杭州行政学院

出  处:《法学》2014年第12期61-67,共7页Law Science

基  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2JCFX10YB)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法的修改技术,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并可依照合党性推定原则获得宪法支持。但该行为不属于现行法制中授权立法制度的调整范围,故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法性瑕疵。从规范公权力的立场出发,比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和立法权,宜将该行为视作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一种形式,并从授权的目的、授权的原则、授权的主体和被授权的主体等方面构建其制度,以确保其合法性及规范运作。

关 键 词:自由贸易试验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 授权 暂时调整法律实施 

分 类 号:D922.295[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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