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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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权[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

出  处:《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147-154,共8页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石佑启主持的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权力的合理配置与依法行政研究"(项目编号:10BFX031)的部分成果

摘  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不仅可以有效提升现代行政的形式合法性,也能增加其民主性和理性,进而改变现代行政合法化的逻辑。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存在审查机构不统一、审查标准不科学、审查方式较简单、审查结果种类较少等问题。为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合法性,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事前集中审查,确立形式合法性审查、目的正当性审查、比例原则审查、成本收益分析审查等审查标准以规范的审查程序,并作出多样化的审查结果。

关 键 词: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 事前审查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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