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赵桂民[1,2] 韩玉胜[3]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 [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15期32-36,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中"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的争论,需要通过修改立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完善犯罪主体,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关 键 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 犯罪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