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众斗殴之“持”和“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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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健 彭辉 

机构地区:[1]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14期69-71,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在处理持械聚众斗殴的案件过程中,横亘在司法者面前的第一道关卡就是如何在具体案例中认定是否有"械"及是否"持"械。笔者认为,对于"持"和"械"的认定,应从持械聚众斗殴条款的立法目的入手,对"持"和"械"的具体内涵进行分析。一、"持械聚众斗殴"加重处罚的立法目的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关 键 词:聚众斗殴 公共秩序 法益 加重处罚 司法者 侵犯人身权利 加重情节 社会管理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罪 故意伤害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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