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危险驾驶教唆犯刑事责任的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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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苏[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18期77-78,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使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得到了规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因危险驾驶而致人重伤、死亡行为,对驾驶者可以认定为犯罪,但若要处罚教唆者却存在困难。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我国刑法理论上不承认过失犯的共同犯罪,无法将教唆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的危险驾驶行为,其行为是促使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关 键 词:危险驾驶 过失犯 间接正犯 结果加重犯 共犯理论 犯罪目的 罪过形式 罪刑相适应 共同过失犯罪 刑事责任问题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4.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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