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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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爱卿[1] 王永起[1] 栾建德[1] 陈东强[1] 李明明[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95-99,共5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  金:全省法院2014年重点调研课题调研报告

摘  要: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我国土地管理法按照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设定的,以营造并保有建筑物、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1《物权法》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 键 词:建设用地使用权 使用权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 农民集体所有 未利用地 农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调研报告 流转方式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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