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制度研究——兼评《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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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围[1,2]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社会保障研究(北京)》2012年第2期125-133,共9页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社会保障立法研究”(05JJD820008)

摘  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影响到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但该年限过长导致部分被保险人难以达到而被迫退保。为此,部分地方建立了补缴制度,《社会保险法》第16条也规定了补缴制度,然而补缴制度本身欠缺合理性,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基于域外经验的比较,我国应缩短最低缴费年限,区分最低缴费年限和全额缴费年限,采取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

关 键 词: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 补缴 完善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D922.182.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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