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变通权规定的思考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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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庞凌[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1期74-78,共5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方利益集团立法游说行为研究"(10CFX00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立法游说问题研究"(09YJC820080);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09SJB820002)

摘  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专门决定以及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赋予了经济特区以授权立法变通权,但这一立法变通权的授予缺乏宪法上的依据。公然允许地方性立法变通突破上位阶法律、行政法规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安定,也有悖于平等原则,而且《立法法》对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也缺乏必要的监督限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全面深入,这一既不正当合理、又有违宪法的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变通权更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建议在《立法法》修订时予以废除,同时还应对经济特区授权立法进行全面的评估以决定其存废或修改完善。

关 键 词:经济特区授权立法 立法变通权 合宪性 《立法法》修订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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