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的八个标准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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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松山[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5期80-89,共10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Hangzhou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改革开放条件下立法的预见性研究>(12BFX001);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委托课题<科学立法的设定标准>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科学立法是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推进科学立法需要坚持八个标准,具体包括:准确认识和反映客观规律的认识论标准;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策略标准;科学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公平正义标准;考虑立法中各种特殊情形的合理因素标准;用程序民主实现内容科学的程序标准;成熟管用的立法技术标准;可执行性标准;立法者的政治与专业素质标准。

关 键 词:立法 科学立法 标准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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