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蒋大兴[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5年第5期41-62,共22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日本对营业转让采取直接规制模型,透过公司法典直接规范营业转让的法律行为及其效果,而中国对营业转让并无系统、完整的规定,只有与营业及营业转让相关的零散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无法对营业转让行为进行调整一股权转让、重大资产转让、企业出售、公司名称转让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与营业转让类似的功能,充任营业转让制度的"功能等值物"。从功能主义角度而言,营业转让有两大功能:其一,在主体方面,实现拟转让营业的终极控制人的转换。透过营业转让,营业的控制人由转让人变更为受让人,从而实现主体更换;其二,在客体方面,维护拟转让营业在转让前后经济机能的完整性。透过营业转让,维持营业行为的延续性,旧有营业关系及营业财产仍得以维持。因此,营业转让的主要功能是在实现营业的终极控制人转换的同时,不影响作为转让客体的营业资产的完整性、连续性,不损害公司的经济机能。中国如何建立营业转让制度,需要明确准备通过营业转让制度实现何种功能、满足何种利益群体的需求。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3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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