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后交强险第三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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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友飞[1] 

机构地区:[1]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浙江金融》2012年第3期67-68,72,共3页Zhejiang Finance

摘  要:交强险制度在我国实施已近六年,有关交强险中第三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争论。2009年修改的保险法,虽然明确了责任保险中第三人向对方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但在理赔实务中,保险公司却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保险赔偿的主动权往往属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并未得到有效保障。为真正实现交强险制度的设立目的,非常有必要对交强险中第三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在理赔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完善第三人保险赔偿请求权的相应对策建议,以期我国的交强险制度更趋完善。

关 键 词:交强险 受害第三人 赔偿请求权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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