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确权标准的具体适用  

作  者:钱亦俊[1] 张鹏[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出  处:《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2010年第2期56-60,共1页

摘  要:2009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这也标志着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告一段落。回顾本次《专利法》修改,其立法本意在于希望提升中国的专利质量。在诸多修改中,有关外观设计的确权标准修改十分引人注目,而随着《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确定,这一标准的具体适用也渐渐清晰。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内容,本文探讨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法律适用,详细解读《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中的"不属于现有设计"以及"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的判断规则。另外,本文还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观设计权利冲突制度做出的重大修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该文的作者是《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撰稿人和统稿人,本文的内容也是笔者结合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修改过程中的历次讨论情况对立法涵义进行的较为深入的解读。

关 键 词:《专利法》 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实施 审查指南 统稿人 权利冲突 专利权人 企业名称权 判断规则 广为知晓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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