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性质初探——兼谈对新《专利法》第62条的理解  被引量:3

作  者:孙海龙 姚建军 

机构地区:[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出  处:《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2010年第7期60-64,共1页

摘  要:公知技术抗辩成立,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是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第62条的明确规定,但公知技术抗辩性质是不侵权抗辩还是侵权例外,法律对此未给出进一步的指引。作者认为:尽管新修改的专利法引入"现有技术抗辩",但并不意味着现有技术抗辩不受任何限制;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必须"以专利权利要求为中心",当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对比之后,如果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才有"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余地;"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性质属于"侵权例外"抗辩。

关 键 词:《专利法》 公知技术抗辩 专利权利要求 专利侵权 侵犯专利权 保护范围 侵权产品 技术范围 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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