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被忽视的“商标图形著作权”——从“K2”商标异议案看著作权在商标争议案件中的应用  

作  者:赵立春[1] 

机构地区:[1]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出  处:《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3期80-81,共1页

摘  要: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的一种,在商标的争议和确权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著作权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享有权利,无须进行登记,因此,很容易被忽视或者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该权利的归属问题而导致权利的丧失。《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该法条当中,虽然规定了在先权利,但并没有明确说明在先权利包括哪些权利。但是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明确的指出《商标法》第31条中规定的在先权利是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

关 键 词:著作权人 K2 在先权利 商号权 姓名权 外观设计专利 侵犯著作权 公告发布 商评委 注册申请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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