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信用证项下单据邮递途中的遗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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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伍洪[1] 阎之大[1] 

机构地区:[1]兴业银行总行

出  处:《中国外汇管理》2004年第7期44-46,共3页Foreign Exchange

摘  要:信用证单据在邮递过程中遗失时有发生,由于邮递部门对邮件的遗失往往免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弄清由哪方当事人负责是十分必要的,能给交易各方提供交涉、追究责任、免责及主张权利的国际惯例甚至法律依据。尽管解决这一问题是业务中急需的,由于没有UCP500的直接规定可以援引以及其复杂性,至今尚没有人论及。作者在查阅大量国际商会出版物的基础上,从理论结合实践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裨益。

关 键 词:信用评单据 邮递业务 邮件遗失责任 跟单信用证业务 保兑行 

分 类 号:F740.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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